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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3號

扶養請求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周健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卷第70頁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扶養請求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