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卷第70頁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