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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債務人
甲○○
即聲請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依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該協商有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云云。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等證明文件到院,爰裁定如主文,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 事 庭 法官 林翠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陳明為無。
2.95年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分期還款計畫書。
3.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或單據,單據部分並請
  裝訂成冊。
4.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若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
  而無法履行,亦應陳明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之原因及時間為何
5.已繳納協商款之期數、金額、尚欠金額、何時停止繳納協商款
  等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核。
6.請估計名下財產價值多寡?並請提出計算標準及相關證明文件
  。(汽機車行照、土地或建物謄本等)若名下無財產,亦應提
  出無財產需登記切結書。
7.聲請人名下之所有存摺最新紀錄。
8.積欠卡債及信用貸款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
  以致無法清償銀行款項之事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8.投資真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台幣500萬元之資料及相關證明
  文件。並請敘明該筆投資現是否仍存在?若已不存在,原因為
  何?
9.提出受扶養人黃棟柱、李菜亮、李淑惠之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清單。
10.陳明受扶養人黃棟柱、李菜亮、李淑惠是否另有其他扶養義
   務人?若有,其扶養義務人之姓名、人數、住址、收入狀況
   、扶養分擔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配偶黃誠杰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請陳明
   家庭費用分擔額。
12.個人97年度所得資料之證明文件。(薪資袋、薪俸條等)。
13.釋明宇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誠龍貿易有限公司、田園之幸
   生活坊之營業狀況(包括營業期間、每月營業額、負責人、
   現營運狀況等)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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