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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破更字第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黃忠律師
相對人
即破產人
鎗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淵明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錩銘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鎗銘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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