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破更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破產管理人
- 黃忠律師
- 相對人
- 即破產人
- 鎗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淵明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錩銘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鎗銘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