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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宏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年92年度訴字第174號及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09號判決確定,其第1、2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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