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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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