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8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田新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