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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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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之8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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