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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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之8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