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號
- 原告
- 天干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昌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1,013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