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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6號

原告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正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之陳報,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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