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林翠華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賴清木即昇揚土木包工業、東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廣志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賴清木即昇揚土木包工業 被 告 東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廣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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