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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2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2號

原告
元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漢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9,313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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