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2號
- 原告
- 元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漢鋒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9,313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