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號
- 原告
- 王武雄即港口商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60,185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60,185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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