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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9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東立五金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甲○○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立五金企業社、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90,198元,應繳裁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4,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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