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東立五金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立五金企業社、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90,198元,應繳裁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4,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