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賴德馨即和記商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