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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訴人
被告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賴德馨即和記商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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