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張軒豪
- 當事人即、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德馨即和記商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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