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正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6日按址寄存送達,並於98年1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