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李振榕即新強企業社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1號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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