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李振榕即新強企業社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