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北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3,93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謹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