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北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3,93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3,93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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