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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號

原告
大興不動產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兩造訂有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乙份在卷可憑,本件自應由該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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