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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告
庚○○
訴訟代理人
辰○○
被告
友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巳○○
代理人
前 2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辛○○
被告
子○○
被告
丑○○
被告
丙○○
被告
癸○○
被告
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療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寅○○
被告
台北縣立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壬○○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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