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t32;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藍淇有限公司法定代│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96年9月30日 │283,483元 │XA0000000 │ │ │1 │理人李淑惠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