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96年7月15日 │2,680元 │HE0000000 │ ││ │蘭馨婦幼中心 │行 │ │ │ │ │├─┼─────────┼─────────┼─────────┼────────┼────────┼──┤│2 │見達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7月31日 │14,300元 │CN0000000 │ ││ │ │行 │ │ │ │ │├─┼─────────┼─────────┼─────────┼────────┼────────┼──┤│3 │中冠國際開發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96年8月15日 │22,850元 │CN0000000 │ ││ │限公司(吳松柏) │行 │ │ │ │ │├─┼─────────┼─────────┼─────────┼────────┼────────┼──┤│4 │朱淑娟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南│96年8月15日 │150,000元 │FA0000000 │ ││ │ │門分部 │ │ │ │ │├─┼─────────┼─────────┼─────────┼────────┼────────┼──┤│5 │李國生 │合作金庫銀行礁溪分│96年8月20日 │14,335元 │FU0000000 │ ││ │ │行 │ │ │ │ │├─┼─────────┼─────────┼─────────┼────────┼────────┼──┤│6 │捷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96年8月31日 │2,680元 │CR0000000 │ ││ │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