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6號聲 請 人 陳嘉信即展碩工程行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 │展碩工程行即陳嘉信│合作金庫羅東分行│96年9月30日 │ 20,000元 │ 0000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