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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6號

聲請人
陳嘉信即展碩工程行

           統一編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
│展碩工程行即陳嘉信│合作金庫羅東分行│96年9月30日 │ 20,000元 │ 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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