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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賴建宏即安順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臺灣銀行宜蘭分行 │96年3月28日 │7,875元 │AA0000000 │ ││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 │ │ ││ │薛丕拱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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