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1號
- 聲請人
- 賴建宏即安順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臺灣銀行宜蘭分行 │96年3月28日 │7,875元 │AA0000000 │ ││ │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 │ │ ││ │薛丕拱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