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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5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裕勝企業社游啟良 │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96年12月31日 │18,138元 │BBB0000000 │ ││ │ │行 │ │ │ │ │├─┼─────────┼─────────┼─────────┼────────┼────────┼──┤│2 │石大企業社林志偉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97年1月15日 │32,886元 │NO012765 │ ││ │ │作社頭城分社 │ │ │ │ │├─┼─────────┼─────────┼─────────┼────────┼────────┼──┤│3 │石大企業社林志偉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97年1月15日 │1,890元 │NO012766 │ ││ │ │作社頭城分社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育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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