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詹玉惠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承益商行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二│96年9月15日 │9,225元 │FA0000000 │ │ │1 │ │結辦事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