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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承益商行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二│96年9月15日 │9,225元 │FA0000000 │ ││1 │ │結辦事處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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