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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萬達印刷製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宜蘭餅食品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3月31日 │361,992元 │AL0000000 │ ││ │ │行 │ │ │ │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林楨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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