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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聲字第2號

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庚○○
相對人
百里香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附件(游月娥除外)薪資總額欄所示之薪資,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勞工,相對人於民國97年4月份起即積欠員工薪資至今,嗣於97年10月17日經宜蘭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按附表所示分別匯入聲請人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即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於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後,並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准許就已全部到期之薪資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上所述之薪資,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復經本院向宜蘭縣政府調取全卷資料核閱屬實,則附件薪資總額欄所示,除游月娥未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外,其餘聲請人如附表薪資總額欄所示金額,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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