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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債 權 人
黃忠律師即鎗銘實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卡樂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祖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卡樂設計有限公司住所位於台北縣三重市,此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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