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鈞鼎豐企業有限公司(原名盟杰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債務人兼 丙○○原名張秀圓
- 法定代理人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陸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