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 債權人
- 宜好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李振榕即新強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