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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大宇機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貳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編│ 發票日 │ 金額 │  提 示 日 │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1 │97年12月20日│131,200元 │97年12月22日│AV0000000 │├─┼───────────┼───────────┼───────────┼───────────┤│2 │97年12月20日│97,600元│97年12月23日│AV0000000 │├─┼───────────┼───────────┼───────────┼───────────┤│3 │97年12月20日│87,000元│97年12月24日│AV0000000 │├─┼───────────┼───────────┼───────────┼───────────┤│4 │97年12月20日│96,500元│97年12月22日│AV0000000 │├─┼───────────┼───────────┼───────────┼───────────┤│5 │97年12月20日│64,000元│97年12月23日│AV0000000 │├─┼───────────┼───────────┼───────────┼───────────┤│6 │97年12月20日│46,300元│97年12月23日│AV0000000 │├─┼───────────┼───────────┼───────────┼───────────┤│7 │97年12月20日│45,100元│97年12月23日│AV0000000 │├─┼───────────┼───────────┼───────────┼───────────┤│8 │97年12月20日│94,800元│97年12月25日│AV0000000 │├─┼───────────┼───────────┼───────────┼───────────┤│9 │97年12月20日│111,600元 │97年12月22日│AV0000000 │├─┼───────────┼───────────┼───────────┼───────────┤│10│97年12月20日│49,000元│97年12月23日│AV0000000 │├─┼───────────┼───────────┼───────────┼───────────┤│11│97年12月20日│90,400元│97年12月22日│AV0000000 │├─┼───────────┼───────────┼───────────┼───────────┤│12│97年12月20日│65,000元│97年12月22日│AV0000000 │├─┼───────────┼───────────┼───────────┼───────────┤│13│98年1月5日│48,000元│98年01月05日│AV000000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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