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0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債務人
癸○○
債權人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
溪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債權人
丁○○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海昌企業社
債權人
負 責 人 陳清輝
債權人
寅○○
債權人
宏濱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權人
宜芳企業社
債權人
負 責 人 陳俊傑
債權人
全偉商行
債權人
負 責 人 周素麗
債權人
興洋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權人
開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權人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權人
金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債務人於99年1月12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8年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元等語。前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與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函請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債權人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戊○銀行)、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日誠食品有限公司均以不同意函復,其餘債權人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惟該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雖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620,080元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1,261,998元之二分之一,無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二、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每月薪資17,280元,亦有任職之景泰不動產企業社之98年7月~99年1月分之員工薪資表在卷足憑(詳本卷第323頁)。再觀諸債務人99年3月22日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清償總額合計為535,856元,係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261,998元之42.46%。惟債務人之子女郭佳欣(88年11月9日出生)、郭佳宏(93年12月19日出生)、郭佳盈(93年12月19日出生),均尚未成年,仍需由債務人與配偶郭金昌共同扶養。債務人為聲請更生,僅申報自己與三名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12,615元。此有債務人所提之更正後更生方案附卷可稽,核該支出費用尚低於債務人與郭金昌平均負擔三名子女之扶養費,而依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計算之24,573元【即9,829元×(1+3×1/2)】標準。債務人就每月收入17,280元扣除12,615元必要支出後之餘額4,665元,提出每期清償5,000元,另就其於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55,856元列入第一期清償並願將清償期,延長為八年。此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四、至於(1)債權人戊○銀行、荷蘭銀行、國泰銀行任債務人應提高還款金額或還款成數過低。。按清償成數並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本院經審酌債務人業將每月收入17,280元扣除12,615元必要支出後之餘額4,665元,提出每期清償5,000元,確已盡償債能事,上揭債權人所稱應提高還款金額或還款成數過低,尚不足採。(2)債權人遠東銀行認債務人是否有隱匿收入情事。據債務人於本院99年2月9日訊問時稱其係在景泰不動產企業社上班,每月只有底薪17,280元,沒有獎金等語,此有其提出之前揭98年7月~99年1月分之員工薪資表可參,尚無證據足認債務人有隱匿收入之情事。(3)債權人國泰銀行認債務人名下尚有資產即宜蘭縣蘇澳鎮○○路66號房屋及座落之土地應予處分。按上開不動產業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980號強制執行事件以拍賣無實益而結案,此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詳本卷第316頁)。(4)荷蘭銀行認債務人正值青壯期,應有還款能力。按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既在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依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既已明定更生條件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而本件更生方案債務人業以8年為清償年限,顯已達本條例之最長年限,上揭債權人認債務人正值壯年,有持續還款能力,尚與本條例立法目的及規定不合。

五、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分別有本院查詢表、財產清單、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附之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可稽。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淑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        │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元,其中第1期增加55,856  │
│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261,998元                             │
│4.清償總金額:(1)60,856元(2)475,000元             │
│5.清償比例:(1)4.8222%(2)37.64%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元│(1)第1期│(2)第 │
│    │            │)          │可分配金額│2~96期可│
│    │            │            │(元)    │分配金額│
│    │            │            │          │(元)  │
├──┼──────┼──────┼─────┼────┤
│ 1  │戊○(台灣)│            │          │        │
│    │商業銀行股份│ 14,923     │ 720      │ 59     │
│    │有限公司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 79,531     │ 3,835    │ 315    │
│    │公司        │            │          │        │
├──┼──────┼──────┼─────┼────┤
│ 3  │荷商荷蘭銀行│ 163,352    │ 7,877    │ 64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 161,551    │ 7,790    │ 640    │
│    │公司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 123,136    │ 5,938    │ 488    │
│    │公司        │            │          │        │
├──┼──────┼──────┼─────┼────┤
│ 6  │溪和食品有限│ 19,000     │ 916      │ 75     │
│    │公司        │            │          │        │
├──┼──────┼──────┼─────┼────┤
│ 7  │丁○○      │ 35,000     │ 1,688    │ 139    │
├──┼──────┼──────┼─────┼────┤
│ 8  │甲○        │ 20,000     │ 964      │ 79     │
├──┼──────┼──────┼─────┼────┤
│ 9  │海昌企業社  │ 50,000     │ 2,411    │ 198    │
├──┼──────┼──────┼─────┼────┤
│10  │寅○○      │ 45,675     │ 2,203    │ 181    │
├──┼──────┼──────┼─────┼────┤
│11  │宏濱海產有限│ 29,655     │ 1,430    │ 117    │
│    │公司        │            │          │        │
├──┼──────┼──────┼─────┼────┤
│12  │宜芳企業社  │ 54,660     │ 2,636    │ 217    │
├──┼──────┼──────┼─────┼────┤
│13  │全偉商行    │ 29,039     │ 1,400    │ 115    │
├──┼──────┼──────┼─────┼────┤
│14  │興洋冷凍水產│ 128,100    │ 6,177    │ 508    │
│    │有限公司    │            │          │        │
├──┼──────┼──────┼─────┼────┤
│15  │開瑞食品有限│ 66,900     │ 3,226    │ 265    │
│    │公司        │            │          │        │
├──┼──────┼──────┼─────┼────┤
│16  │日誠食品有限│ 178,956    │ 8,630    │ 709    │
│    │公司        │            │          │        │
├──┼──────┼──────┼─────┼────┤
│17  │金富勝食品有│ 62,520     │ 3,015    │ 248    │
│    │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1,261,998  │ 60,856   │ 5,000  │
├──┴──────┴──────┴─────┴────┤
│參、補充說明                                          │
│1.第1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2.第2~96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5期(元以下│
│  四捨五入)                                          │
│3.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
│  式,並依期履行。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 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 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 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 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
     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 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 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
     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 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1、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
     院定期查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