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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2號

原告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契約之報酬即工程款,其主張之工程施作地點係在桃園縣,且兩造針對本件承攬工程契約之糾紛,於合約書第24條均合意約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共3份(原證1、2、3)在卷可稽,參照前述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本件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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