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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號

原告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告
黃漢鐘即慧灑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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