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西納寇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此未據上訴人具狀表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