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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麗秋楊坤樵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廖賢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有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郭淑珍法官應就所承辦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0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為被告)迴避,其理由乃以因郭淑珍法官前承辦另案本院97年度重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該事件聲請人為原告),有涉瀆職等罪嫌,而由渠提出告訴在案,故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該法官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0號清償借款事件應予迴避等情,雖提出刑事告訴狀影本為釋明。然該告訴狀並未具任何理由,聲請人復未就郭淑珍法官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0號清償借款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該案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郭淑珍法官將為不公平之審判,提出其他事證以為釋明,顯然聲請人所謂郭淑珍法官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0號清償借款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係渠之主觀臆測。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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