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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告
乙○○
被告
宏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83,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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