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隆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財團法人慈懷社會福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64,197元,應繳裁判費70,9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0,493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