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8號
- 原告
-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1,887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