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3,6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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