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3日以98年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8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