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如1年租金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不利彼等部分,亦即:㈠關於判決上訴人乙○○、丙○○應塗銷之系爭地上權部分,依上訴人主張其租金係按每年稻谷150台斤,相當於每人每年855元計算(見卷宗㈠第120、155頁),合計彼等1年要繳納之租金為1,710元(即855元×2人)。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以1年可獲租金之15倍計算,其價額合計為2萬5,650元(即1,710元×15倍),並未超過其地價63萬500 元(即相當於系爭地上權登記面積97㎡×公告地價6,500元/㎡);㈡另關於判決上訴人應拆屋還地部分,即如附圖所示編號A2、面積3.3㎡、編號C、面積13.74㎡、編號D、面積14.11㎡等建物基地占有面積,合計31.15㎡,其價額合計為20萬2,475元(即31.15 ㎡×土地公告現值6,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20萬2,475 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乃為20萬2,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