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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告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訴訟代理人
楊時福
訴訟代理人
李明梅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齡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被告
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告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訴訟代理人
劉瑞明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告
興和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告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興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原告依照物上請求權等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嗣後並追加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內容詳如附件所示(附帶請求不當得利、點交物使用費等之部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外計算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247,053,306 元(元以下4捨5入,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繳納裁判費16,052,5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941,622元,尚應補繳5,110,974 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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