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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被上訴人
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上訴人
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上訴人
興和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被上訴人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995,329,816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86,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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