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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翠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5號

聲請人
采昕窗飾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 │華清裝潢材料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98年2月28日 │29,122元 │XC0000000 │ ││ │司 │行 │ │ │ │ ││ │法定代理人林邱貴珠│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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