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債 權 人 黃忠律師即鎗銘實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卡樂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祖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卡樂設計有限公司住所位於台北縣三重市,此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朝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 記 官 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