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109號
- 債 權 人
- 黃忠律師即鎗銘實業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債 務 人
- 卡樂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祖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卡樂設計有限公司住所位於台北縣三重市,此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