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債 權 人 宜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振榕即新強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