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林憲男即順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編│ 發票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1 │98年9月10日 │200,000元 │98年9月10日 │AY0000000 ││ │││││├─┼───────────┼───────────┼───────────┼───────────┤│2 │98年9月15日 │100,000元 │98年9月15日 │AV0000000 ││ │││││├─┼───────────┼───────────┼───────────┼───────────┤│3 │98年9月15日 │400,000元 │98年9月15日 │AV0000000 ││ │││││├─┼───────────┼───────────┼───────────┼───────────┤│4 │98年10月5日 │200,000元 │98年10月5日 │AV0000000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