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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林憲男即順新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編│ 發票日 │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號││  ( 新 臺 幣 ) │││├─┼───────────┼───────────┼───────────┼───────────┤│1 │98年9月10日 │200,000元 │98年9月10日 │AY0000000 ││ │││││├─┼───────────┼───────────┼───────────┼───────────┤│2 │98年9月15日 │100,000元 │98年9月15日 │AV0000000 ││ │││││├─┼───────────┼───────────┼───────────┼───────────┤│3 │98年9月15日 │400,000元 │98年9月15日 │AV0000000 ││ │││││├─┼───────────┼───────────┼───────────┼───────────┤│4 │98年10月5日 │200,000元 │98年10月5日 │AV0000000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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