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4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479號
- 債權人
- 崧霸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龍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