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債 權 人 李進興即德鴻輪胎行 債 務 人 楊燦輝即正輝工程行 縣五結鄉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住所為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